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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青岛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发布者:wwwralf   发布时间:2015/6/9 16:23:56   阅读:1544

 

 

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青岛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青岛市老科协);英文译名:Qingdao Municiple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QMAS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我市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为主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岛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老龄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与和谐社会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青岛市中山路3号;邮编:266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趋势,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专家参与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展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四)兴办与章程宗旨、老科技工作者特点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卫生、教育等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五)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六)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七)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活动,向有关单位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才华创造条件。

(八)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工作,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九)独立或联合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有:

(一)各市(区)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全市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三)中央驻青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四)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5、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加入青岛市老科协团体会员登记表;附团体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领导成员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水平,达到退(离)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老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老科协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入会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青岛市老科协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通知提醒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和任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经会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或委托驻会副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青岛市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在青岛市老科协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税后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71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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